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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信用卡诈骗罪

2023-11-27  |  来源: 重庆金标尺教育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信用卡诈骗罪。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一、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 (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此项所称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三、小试牛刀

1.【多选】甲盗窃了丙的一张银行卡,卡里有3万元。甲告诉乙该卡是捡来的,让乙在商场购物。乙在商场冒用该卡购买了3万元商品。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乙均触犯盗窃罪

B.甲、乙均触犯信用卡诈骗罪

C.甲触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D.乙触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正犯

【金标尺答案】BCD。本题考查信用卡诈骗罪。

乙在商场冒用以为是甲捡来的实际是甲盗窃来的卡,属于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并不重要,因为乙至少认识到这是他人的卡,自己在非法使用,故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实行犯。那么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指使)和帮助犯(提供卡)。虽然从共同犯罪角度看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指使)和帮助犯 (提供卡),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即使对人使用,应定信用卡诈骗罪,也拟制为盗窃罪,因此对甲最终应定盗窃罪。但甲不是盗窃罪的直接实行犯,因为甲没有亲自使用。甲也不是盗窃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乙不可能构成盗窃罪的实行犯,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甲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BC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 BCD。

A项: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实行犯。那么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指使)和帮助犯(提供卡),故甲、乙不构成盗窃罪,故A项错误。

2.【单选】王某持伪造的科特迪瓦护照、马里 护照、几内亚护照,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宁国支行骗领4张信用卡。王某的行为(  )。

A.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B. 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C.  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D. 不构成犯罪

【金标尺答案】B。本题考查信用卡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包括:()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 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 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 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本题中,王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B选项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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