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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地役权

2023-11-15  |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地役权。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一、概念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设立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得便利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为他人不动产的便利而共使用的不动产为供役地,即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三、地役权的特点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客体为土地,其成立以两块土地为必要:其一为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其二为供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供役地原则上为他人士地,但学界认为,同一人所有而使用权人不同的两块土地之间也可设定地役权。即使两地并不相连,若一块土地事实上有利用另一块土地的需要,也可设定地投权。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但它仍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共命运,即其具有从属性,它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单独保留或分别让与小同的人;二是地役权不得分出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物(如供抵押或出租)。

四、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独立物权(他物权),而相邻权在性质是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限制,是所有权制度的一项内容。

2.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而相邻权既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也适用于建筑物相邻关系。

3.相邻权以不动产相互毗邻为存在前提、而地役权不受此限制。

4.相邻权一般是无偿、无固定期限的,除非相邻权的行使损害了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对方不得要求偿付费用,而地役权则通常是有偿、有固定期限。

5.地役权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发生、合同生效时成立,而相邻权是法定权利,无需登记。

五、牛刀小试

1.选】某村委会为村民通行方便,与甲约定,某村每个月给甲500元,甲不建围墙。2021年开始,村委会不再按约向甲支付500元,后甲向村长多次催要未果,表示要恢复建围墙。村民均认为甲的行为影响出行,要起诉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侵犯了村民的地役权

B.甲侵犯了村民的相领权

C.地役权自合同成立时设立

D.甲恢复建围墙的行为合理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地役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尝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再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本案中,供役地权利人甲多次催要未果,甲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恢复建围墙,该行为合理。因此,D选项正确,A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D。

B项:相邻权(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不是通过合同成立的,而是法定的法律关系,是无偿的。本题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地役权,不是相邻关系。因此B选项错误。

C项:《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的设立采取“公式对抗主义”,即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而非题中描述的自“合同成立时设立”,故C选项错误。

2.选】某郊区小学为方便乘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1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

A.相领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金标尺答案】B。本题考查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本题中,学校与研究院的合同属于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的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并且符合地役权合同有偿的特点,B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

A项:相邻权(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不是通过合同成立的,而是法定的法律关系,是无偿的。本题中,学校与研究院的合同属于有偿合同,不符合地役权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

C项: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题所涉及民事法律合同不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项: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本题所涉及民事法律合同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宅基地使用权,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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