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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虚开发票罪

2023-11-02  |  来源: 重庆金标尺教育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虚开发票罪。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一、概念

虚开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徐开发票子罪中的“虚开”的是虚构交易内容的真实发票,虚开伪造、仿冒的发票不构成本罪。

二、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虚开发票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是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谋取“手续费”等非法利益,开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发票。(2)是非法获得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通过获取虚开的发票来获得非法经济利益或者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3)是介绍虚开发票和购买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介绍,行为人将虚开发票者和发票使用者联系起来,促成虚开发票交易的行为。

2、客体要件

虚开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是国家的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普通发票,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来说,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3、主观要件

虚开发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虚开发票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会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仍然开具、要求他人开具、为别人开具、介绍他人开具发票。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虚开,而是工作经验不足、疏忽大意而错开、漏开的,不以本罪论处。

4、客观要件

虚开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是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行为人在没有销售商品或者没有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发票;或者是行为人虽然销售了商品或者提供了服务的情况下,但为他人开具交易内容或交易数量、金额不实的发票。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都是使用合法持有的发票为他人虚开,这是虚开发票的主要形式。

2)是为自己虚开普通发票。行为人在没有商品交易或是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发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可以用来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进项税款,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情况也较为常见。而普通发票并没有这种可以用于牟利的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功能,因此在虚开发票罪中,为自己虚开发票的情况并不多见。但即使出于其他目的为自己虚开发票难以达到抵扣税款以牟利的目的,但是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中关于如实开具发票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也构成虚开发票罪。

3)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普通发票。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为实现自己侵占或贪污资金、套取财政资金等不法目的,通过支付“手续费”等形式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二是行为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给商品购买者或接受服务者。这种做法,往往是行为人没有开具发票的资格,或者是利用不同行业的税率差异来偷逃税款。

 4)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这种行为无论是否收取“好处费”都会构成本罪,属于虚开发票罪的帮助犯。

三、法律依据

1.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三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四、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区分

实践中,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侵犯的客体、犯罪的表现形式、犯罪主体等方面均具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定罪量刑上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可从以下三方面来区分:

 1.犯罪的对象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虚开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如果行为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开具发票的行为,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重于虚开发票罪,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应当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而非虚开发票罪。 

2.主观目的及行为内容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主要是基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目的;而虚开发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一般都是用于规避税款,逃避纳税等。 

3.处罚轻重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刑法上属于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因而刑法对此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对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的,《刑法》规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而虚开发票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远远不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所以法定最高刑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小试牛刀

1.【单选】根据我国刑法相关理论,下列关于虚开发票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虚开发票罪不适用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B.过失可以构成本罪

C.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D.本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虚开发票罪。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虚开发票罪的主体,C项正确,当选。故本题答案为C。

A项: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所以选项A错误,不当选。

B项:本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所以选项B错误,不当选。

D项:本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所以选项D错误,不当选。

2.【单选】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虚开发票罪”。关于该罪名,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本罪虚开发票是指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

B.虚开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C.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D.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金标尺答案】A。本题考查虚开发票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三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A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

B、C、D项:《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B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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