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紧急避险。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法检备考之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4.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识。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二、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1.在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所以,不允许牺牲他人的生命以保全本人的财产,即使这种财产的价值再大。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不容许为了保护一个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容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
3.在财产权益中,应该用财产的价格进行比较,不容许为了保护一个较小的财产权益而牺牲另一个较大的财产权益,尤其不允许牺牲较大的国家、公共利益以保全本人较小的财产权益。
三、紧急避险的责任赔偿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四、其他
1.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
2.紧急避险不适用职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3.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牛刀小试
【单选】消防员邓某在执行灭火任务中,担心被大火毁容,逃离火灾现场。邓某的行为( )。
A.属于紧急避险
B.属于避险过当
C.不成立紧急避险
D.属于假想避险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刑法。
《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消防员在职务上负有灭火义务,不能适用紧急避险。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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