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遗嘱继承。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指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一、遗嘱有效的必备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
4.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二、遗嘱的形式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嘱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1.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在后的公证遗嘱变更,撤销在前的公证遗嘱。
牛刀小试
【单选】甲在去世后留下了四份遗嘱,第一份自书遗嘱,第二份录音遗嘱,有两名同事作为见证,第三份是公证遗嘱,第四份是代书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所有法律要件,其继承人因四份遗嘱内容并不一致发生争执。根据法院规定,作为遗产继承的依据是( )。
A.自书遗嘱
B.录音遗嘱
C.公证遗嘱
D.代书遗嘱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中四份遗嘱都符合成立条件,故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即代书遗嘱作为遗产继承的依据。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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