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合同的保全。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合同的保全(又称合同之债的保全),属于广义的合同担保,其理论及立法根据是任何一个债务人原则上均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故其一般财产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总担保,该项财产亦称“责任财产”。法律所规定的保障该项财产完整性的措施即为合同的保全。其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两种类型。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一般情形下,债权人应当在其债权到期时才能行使代位权,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对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行使代位权作出了特别规定。
2.债务人对第三人(相对人)享有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以致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通常而言,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效力
1.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釆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4.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指在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或有偿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若为无偿行为,如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则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若为有偿行为,则需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其中,客观要件包括: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收购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主观要件要求在债务人实施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三)效力
1.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中行使,其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牛刀小试
【单选】甲拖欠乙50万元贷款,到期一直未还。乙得知丙欠甲50万元货款,也已经到期,但甲却不积极向丙索要,此时乙可以行使( )。
A.抵销权
B.撤销权
C.代位权
D.形成权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代位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于债务人甲怠于行使对丙到期的债权,乙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主张50万的债权。故本题答案为C。
梳理完相关知识点之后,我们会发现容易考查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成立条件,这就需要大家多理解的同时多做题巩固,好完全吃透该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