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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卫生罪之非法行医罪

2020-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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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三)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本罪是结果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否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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