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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020-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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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制造紧张气氛;有的是对社会不满,制造混乱,发泄私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会施压企图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有的是精神空虚无聊,借之寻找畸形乐趣等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所谓传播,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将虚假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如只是在个别亲友之间加以议论,没有广泛散布、宣扬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入罪标准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加重处罚情节为“造成严重后果”。至于何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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