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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KB信息罪

2020-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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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KB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KB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KB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KB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KB信息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确实不知是虚假的KB信息而误认为是真实的KB信息,或者将某种非KB威胁的行动误认为是KB行动而加以编辑、发布,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制造KB气氛;有的是对社会不满,制造混乱,发泄私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会施压企图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有的是精神虚无聊,借之寻找畸形乐趣,等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KB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KB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必须具有编造、传播之一的行为。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所谓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KB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如只是在个别亲友之间加以议论,没有广泛散布、宣扬的,则不能构成本罪。至于编造、传播方式,可多种多样。有的采取口头方式编造、宣扬,或通过他人向外扩散等;有的采取书面方式,如在报纸、书刊、杂志、布告、标语、广告、信件等编造、散布;有的采用电话、电视、电影、录音、录像、互联网、电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现代化的信息传播手段编造、扩散,等等。无论其方式如何,只要是将并不存在的KB信息杜撰出来,或者传播出去让不特定的公众知道,引起了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即可构成本罪。至于传播是单个传播,还是当众向多人传播;是当面传播,还是以不当面的方式如将编造的KB信息通过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扩散等,则不影响本罪传播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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