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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2020-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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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

本罪侵犯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犯罪对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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