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非法搜查罪。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一、定义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侵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搜查的对象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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