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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强迫劳动罪

2020-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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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包括达到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这里的单位应当是指与被侵害的他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国家劳动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所谓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将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方法。如不准职工外出、不准职工参加社交活动等。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性质只能是不至于导致重伤以上结果的非剧烈的行为,“暴力”程度造成的后果不能突破“轻伤”范围;

所谓“威胁”,是指以给劳动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劳动者因受到各种威胁产生心理强制而不得已进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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