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刑法八大罪之贩卖DP罪。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贩卖DP,是指明知是DP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DP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P,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DP罪是指贩卖DP的行为,只要是贩卖DP,即构成贩卖DP罪。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DP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DP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DP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DP,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客观要件
贩卖DP是指有偿转让DP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DP。有偿转让DP,即行为人将DP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DP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DP;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DP,则不构成贩卖DP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DP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DP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DP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DP。如果是无偿转让DP,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DP。DP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DP,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DP,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DP。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DP的,也应认定为贩卖DP。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DP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YP、HLY、JJBBA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D、贩D、走私DP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进行制造DP、贩卖DP的犯罪活动,使大量DP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等活动,严禁非法走私DP活动。如《ZHRMGHG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运输、生产等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走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DP管制法规。本罪的对象是DP。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DP是指YP、HLY、JJBBA(冰D)、MF、DM、KKY以及GWY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共规定了99种精神药品。在我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兴驻规定了联合国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且根据我国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公约中未规定的药品种类。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DP外,同时还明确将“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DP。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中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AP类、KKY类、DM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YP、HLY、MF、KKY、DLD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JJBBA(去氧麻黄素)、ANK、AMT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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