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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监护

2023-06-26  |  来源: 重庆金标尺教育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监护。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是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是被监护人。

一、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二、监护的类型

(一)法定监护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三)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四)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五)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三、监护人职责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牛刀小试

1.【单选】甲、乙系夫妻,1998年5月儿子丙出生。2017年10月甲与侄子丁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丁担任甲的监护人。一年后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好友戊表示愿意担任甲的监护人,并得到甲住所地居委会的同意。此时甲的监护人是(  )。

A.乙

B.丙

C.丁

D.戊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2017年10月甲与侄子丁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丁担任甲的监护人,符合意定监护的要件,故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侄子丁担任监护人,故本题答案为C。 

2.【单选】甲为精神病人乙的监护人。甲的下列行为中,属于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是(  )。

A.免除丙欠乙的1万元债务

B.撤销乙患病前低价卖表给丁的合同

C.用乙的存款为乙支付医疗费

D.为防止乙出门用铁链将其锁在家里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用乙的存款为乙支付医疗费,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故本题答案为C。

A项:免除丙欠乙的1万元债务,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A选项错误。

B项:乙患病前低价卖表给丁的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监护人没有撤销权,B选项错误。

D项:为防止乙出门用铁链将其锁在家里,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D选项错误。

梳理完相关知识点之后,我们会发现监护类型的判断还是有点难的,这就需要大家多理解的同时多做题巩固,好完全吃透该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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