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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徇私枉法罪

2023-06-21  |  来源: 重庆金标尺教育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徇私枉法罪。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一、法条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二)客观要件: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司法工作人员,这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三、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一)客体不同:徇私枉法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伪证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方面不同:徇私枉法罪限于利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伪证罪无此要求。

(三)主体不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伪证罪的主体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记录人。

(四)主观方面不同:徇私枉法罪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伪证罪的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包庇他人。

四、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

(一)客体不同:徇私枉法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方面不同:徇私枉法罪限于利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无此要求。

(三)主体不同: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无此要求。

 

牛刀小试

【单选】甲是某法院刑庭法官,在审理乙诈骗案件时,收受乙亲属财物价值15万元,在乙不具备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对乙从轻处罚,关于甲的行为正确的是(  )。

A.应该按受贿罪定罪处罚

B.应该按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

C.应该按照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

D.应该按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择一重罪处罚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刑法。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甲市某法院刑庭法官收受乙亲属财物价值15万元,在乙不具备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对乙从轻处罚,同时构成了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根据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应该按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择一重罪处罚。故本题答案为D。 

梳理完相关知识点之后,我们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犯本罪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对于特别的规定,这就需要大家多理解的同时多做题巩固,好完全吃透该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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