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检 >  阅读资料 >  法律基础 > 

2020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之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2020-03-19  | 

金标尺职通编制

【导读】2020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之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重庆法检交流群:791430061

备考题库:金标尺公考APP    

       一、法定继承

1.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理:父母也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条的条件:首先是丧偶,其次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与是否再婚无关。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

3.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1)第一顺位排斥第二顺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位地位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遗嘱继承

1.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2.遗嘱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公证遗嘱: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注意: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嘱: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意:

1、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即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相关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