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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之物质帮助权

2020-03-19  | 

金标尺职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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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质帮助权是指本国公民因特殊事由无法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得物质资料或者通过自身劳动获得的物质资料不能完全满足生活需要时,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该项权利的享有不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

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是基于公民生存权而创生出来的重要权利,是构建法治国家的与实现公民福祉的重要制度支撑。

正因如此,早在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就确立了物质帮助权,并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细化。

比如,现行《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有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旨在保障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于现代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其权利化的必要性可从下述两个方面加以观之。

一方面,从国家层面加以观之,不仅系一国于宪法层面上对人权保障的反馈与落实,亦是对自身肩负社会救助责任的担当。倘若脱离与国家的积极作为,物质帮助权必将流入形同虚设之窠臼。质言之,作为物质帮助权的法律义务主体,国家与社会应当充分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利”。

另一方面,相对具体的公民而言,物质帮助权完全符合通过权利方式保障公民个人重要权益的权利确认方式,该项权利的实现不依赖于私法中的对价给付,而是国家和社会对符合条件公民的应尽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我国对物质帮助权的适用范围仅仅作出列举式的宪法表述,即有且仅有年老、疾病与丧失劳动能力这三种原因力方有适用之余地。

对于生活中常见的自然灾害救助问题,有关的救助体系不明晰,立法亦明确否决了物质帮助权的法律介入。从法理上来看,政府代表国家在自然灾害发生后负有救助义务,这种自然法上的责任不应立法缺失而转移,国家亦无权通过立法转嫁给第三方尤其是私主体。

鉴于此,面临自然灾害发生之情形,政府不仅应当及时有力地介入事后救助之中,并首当其冲地在立法层面对物质帮助权的外延予以充分拓展,避免不当限缩公民权利之嫌。

显然,物质帮助权是公民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权利,来源于国家对受困公民的一种积极给付义务,其实现依赖于国家的积极作为。为此,政府应当主动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始终不动摇,这样方能保障公民物质帮助权立法目的之实现。

鉴于此,国家不妨可从下述三个方面对物质帮助权的法律适用加以思索。

首先,探索物质帮助权的宪法诉讼制度,思考侵犯公民物质帮助权的行为制裁之道,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利,期以让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看得见。

其次,建立健全物质帮助权的立法配套设施,做好宪法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衔接,让宪法中的物质帮助权转化为现实中的经济红利。

再次,为破解物质帮助权救济不足之局,应鉴于物质帮助权的特殊性,构建专门的物质帮助权救济体制,比如实行特殊的审判方式、建立劳动保障法院等,以便更好地发挥司法程序的功效。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物质帮助权相关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