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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自首

2023-05-04  |  来源: 重庆金标尺教育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自首。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自首是考试中一个重要的考点,并且考查的十分深入,下面来给大家树立一下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帮助大家系统的掌握自首相关的知识点。

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

条件一:自动投案。想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并不要求悔过性,投案动机的高尚与否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自动投案客观上要求犯罪嫌疑人投案之时人身处于自由状态,尚未受到司法机关控制。

(一)投案对象及投案方式、动机没有限制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职务犯罪中,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只要是行为人想将自己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就是自动投案,犯罪分子本人不可能清楚地知道犯罪行为应属于哪个机关管辖,所以,对其投案对象没有严格要求。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属于自动投案。

(二)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交代罪行的,成立自首犯罪嫌疑”(有事实和证据而被司法机关盘问,交代罪行的,不成立自首。

1.司法机关将行为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即便不交代,有关部门仍可据此掌握犯罪证据,行为人的交代不具有实质意义,一般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是指司法机关能够将行为人与某一或某种具体的犯罪联系在一起的物品,如来路不明的财物、毒品等违禁品、沾有血迹的物品等。这种联系不需要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只要足以令人合理怀疑行为人实施了与该物品有关的犯罪即可,不需要明确指向某一具体特定的犯罪事实。

(三)能逃而不逃的情况下,是有意识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属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犯罪后,行为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四)被亲友绑送归案的,不成立自首但如果是亲友陪同归案的,成立自首。

(五)被动归案后逃跑,然后又回司法机关投案的,不成立自首主动归案后逃跑,又回到司法机关投案的,成立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然后再投案的,相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而言,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对新犯之罪脱逃之后所犯之罪仍能成立自动投案。

2.条件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己涉案、参与的犯罪事实。

(一)如实供述的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对法律问题的认识,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二)要求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1.犯罪行为人犯罪后,不可能对所有的犯罪事实都能回忆清楚,原则上,只要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即承认自己犯了这个罪即可。

2.部分事实,即便交代错误,只要不影响对案件定罪量刑的,也认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共同犯罪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1.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

2.提供犯罪前预备阶段、犯罪中实行阶段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是自首应交代的内容。交代同案犯犯罪后的去向,属于立功。

1)鉴于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信息属于犯罪分子应当供述的范畴,而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则属于预谋、实施犯罪的范畴,也是犯罪分子应当供述的内容,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抓捕同案犯不能认定为是立功

2)但是,如果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当场指认同案犯,或者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的,则可认定为立功。因为此类协助,犯罪分子完全可以不予配合,而其一旦主动、积极协助,个人则要承受一定压力、承担一定风险,因此应当通过认定为立功予以鼓励

(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时间。

1.一审判决之前,必须如实交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是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在于,如果一审判决时说假话,二审判决时说真话,那一审判决就因为假话而是错误的,行为人视法院一审判决如儿戏。

2.自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牛刀小试

1.【单选】关于自首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公安机关打电话通知甲到公安局。甲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况,但是并未如实供述同案犯乙的相关情况。甲不构成自首

B.徐毛毛明知其保管的物品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仍然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将其储存于仓库,造成爆炸。后徐毛毛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全部事实,但是辩称自己没有过失。徐毛毛不构成自首

C.小孟交通肇事,将蒋某撞倒在地后,立即去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小孟的投案自首导致蒋某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小孟不构成自首

D.丙、丁二人共同犯罪,丁被抓获。丙害怕丁将其供出(实际上丁确实向派出所将同案犯丙供出,派出所已掌握丙的犯罪事实),早晚得被抓。于是,丙便前往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丙不成立自首

【金标尺答案】A。本题考查刑法。

自首不仅要求自动投案,还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此选项中,甲未如实供述同案犯乙的相关情况,不能认定为自首。换言之,自首是要交代犯罪事实。其中,犯罪事实当然包括犯罪主体,即同案犯。本案中,甲没有如实交代同案犯,不能认定为是自首。故本题答案为A。

B项:徐毛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虽然徐毛毛辩称自己对于仓库爆炸没有过失,但不影响对徐毛毛自首的认定。自首中“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只要交代客观事实就即可,即交代自己是如何导致仓库爆炸这一客观事实。

C项:首先,小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然成立自首。其次,小孟的投案自首行为,虽然导致蒋某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但不影响其自首的认定。因为小孟符合自首的条件,至于没有实施救助行为而导致蒋某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会加重对其处罚,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项:首先,丙是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其次,即便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发现,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虽然派出所已掌握丙的犯罪事实,但并没有实力控制丙,丙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自动前往派出所投案,属于“自动投案”,成立自首。再者,投案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本案中,丙是因为害怕丁将自己供出,不是出于真心悔悟而自动投案。但“自动投案”不要求出于特定的目的和动机,也即自动投案的目的和动机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2.【多选】甲交通肇事后,其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不成立自首,因为甲并没有自动投案

B.甲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可以认定为代甲自首,故甲的行为成立自首

C.甲的父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可以认定为立功,但该立功也是为了甲,故可认定为甲成立立功

D.甲的行为虽然不能成立自首,但对于甲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的行为,在对甲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金标尺答案】AD。本题考查刑法。自首需认定两个要素,即自动投案(投案时间、对象、方式)和如实供述(基本信息、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上述情形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不属于自首。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因此,AD项正确,B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D。

C项:需自首所要求的“自动投案”强调投案的自愿性,而本案中,甲根本没有投案意愿及想法,故不能认定为自首。此外,“立功”强调亲为性,甲父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甲立功。

自首这部分认定的方式比较多,大家可能会出现记忆混乱,需要大家多多理解成立自首背后的原因,帮助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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