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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2023-03-29  |  来源: 重庆金标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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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好,环境问题也让我们愈发的重视,有的工厂、企业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而随意排放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也给一些人民造成了财产损失,针对这一情况,我们的民法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归责原则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免责事由和举证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一)行为人主张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不能免责。因为环境污染责任是相对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因此,不考虑作为加害人的污染者的观过错问题,污染者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是不能免责的。

(二)行为人主张自己的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不能免责。

(三)行为人主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不能免责。

(四)不可抗力+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免责。

三、关于数个污染者

1.原因力竞合的连带责任。

在原因力竞合的情况下,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数个污染者应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原因力结合的按份责任。

在原因力结合的情况下,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数个污染者应对被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

四、诉讼时效

环境污染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3年。

五、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六、责任承担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牛刀小试

1.【单选】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C.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

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故本题答案为D。

A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项:本题中,三家公司对环境污染不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其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题中,甲乙丙分别排污的行为单独均不足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应该承担按份责任。

 C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多选】冯某承包了村集体的池塘养鱼,发展休闲垂钓业。某日清晨,冯某发现池塘的鱼大量死亡。冯某绕着池塘转了一圈后发现,有一股又黑又臭的污水注入了自家池塘。经查,原来是本村无业青年车某砸坏了附近化工厂的排污管道,导致污水外泄,最终流人自家池塘,进而造成了鱼的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冯某有权选择该化工厂或车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B.如冯某选择化工厂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化工厂应当对因果关系要件进行举证

C.若化工厂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则可以免除责任

D.该化工厂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车某追偿

【金标尺答案】ABD。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因车某的原因造成环境污染时,冯某有权选择该化工厂或车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在化工厂和车某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化工厂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A、D项正确。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环境侵权案件,侵权人化工厂应就因果关系要件承担举证责任,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D。

C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环境污染侵权采无过错原则。

这部分的知识点虽然不难,但是会有一点点的绕,需要大家对知识点进行一个细致的掌握和理解,做题才不容易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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