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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法检备考之受贿罪

2023-04-03  |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法检备考之受贿罪。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李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妻子钱某10万元,后李某知道后,让妻子退还给张某,钱某假装同意,后并未将10万元退还给张某,并将10万元用于家庭生活。该案中,国家工作人员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么?

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一)不同身份类型的受贿犯罪。

1.我国刑法中,收受他人的贿赂的行为,基于主体身份的不同,规定了受贿罪、利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2.不同身份的主体共同受贿的,以高身份者定罪。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身份是“高”(重)身份,其他身份的人如果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收受他人贿赂的,应以“高”身份的犯罪即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二)特定关系人(有影响力的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1.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2.明确反对,并要求退回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

二、对象:财物

(一)包括财产性的利益。是指: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二)不包括非财产性的利益,如性贿赂、提供招工指标、安置亲属就业、升学、提供职务、迁移户口。这些“利益”无法用数额衡量,且难以确定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

【注意】国家工作人员在色情场所嫖宿或者接受其他性服务,由请托人支付费用的,或者请托人支付费用雇请卖淫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属于受贿,受贿的对象是“嫖资”。

(三)非法的财物仍然成立受贿罪。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即便是收受非法财物,也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三、表现形式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对其惩罚是最严格的,该罪的表现形式有如下5种。其他受贿类型的犯罪,如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表现形式最多只有如下5种中的前3种。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主动索贿型。(刑法没有索贿罪)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动收受型

(三)在经济往来中受贿,即在经济往来中违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商业受贿。

(四)斡旋受贿。利用工作而非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人并不是利用其本人的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事(退休)后受贿。要求事先(在职时)有约定,即受贿意图必须在职时形成。事先(在职时)无约定的,不构成受贿罪。

(四)客观方面的几个问题

四、“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推定的承诺,也属于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推定的承诺)。

(二)虚假许诺也属于“承诺”。

牛刀小试

1.【单选】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次日,甲再次到乙家,偷偷将一块价值5万元的金币放在茶几上离开。乙不知情。保姆以为乙知道此事,将金币放入乙的柜子。对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的行为成立行贿罪

B.乙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C.认定甲构成行贿罪与乙不构成受贿罪不矛盾

D.保姆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刑法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保姆没有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本题答案为D。

A项: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以行贿故意实施了行贿行为,成立行贿罪。

B项:由于乙不知情,没有受贿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

C项:对向犯,又称对合犯,是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如重婚罪、行贿罪和受贿罪。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但其各自有自己的构成要件,成立行贿罪,并不意味着对方一定成立受贿罪。本题中,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以行贿故意实施了行贿行为;但乙不知情,没有受贿的故意,因此不成立受贿罪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2.【多选】关于受贿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构成受贿罪

B.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受贿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D.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金标尺答案】ABCD。本题考查刑法。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A项正确。受贿罪要求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仅要求承诺即可,承诺包括“虚假承诺”,但要求虚假承诺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相关联,即具有相应职权。本项未明确说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相应职权,默认其具有相应职权,BD项正确。基于从严治吏的角度,也基于对行为完整、合理评价的角度,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当然应该认定为多个犯罪,数罪并罚。以一罪论处,反而忽略了对各行为的完整评价,有违罪刑均衡,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C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

根据上述知识点我们可以得知,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需要大家牢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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