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索债。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我们知道为了索取债务而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是定为非法拘禁罪的,但是我们索债,只能向欠我们钱的人索取么?如果我们没有控制住他本人而是控制了他女儿,这个时候还是定非法拘禁罪么?今天就来带大家深入探索这一知识点。
一、债务的性质
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如赌债、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二、行为方式有三种
(一)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索债;
这里的亲属要求有共同财产关系、抚养和扶养关系,否则构成绑架罪,所以拘禁当事人的女儿,依旧成立非法拘禁罪。
(二)拘禁债务人,向其亲属索债;
这里的亲属指的是仅包括有共同财产关系的亲属,否则构成绑架,也就是是说我可以找他的妻子索债,但是不能找他的表哥索债。
(三)拘禁债务人,向债务人本人索债。
三、债务的认定
(一)如果形式上是索取债务,但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实质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绑架罪。
(二)行为人索取的数额如果超过债务部分数额很大,则应将超出部分以绑架罪论处。
牛刀小试
1.【单选】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作为构成( )。
A.构成非法拘禁罪
B.构成绑架罪
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金标尺答案】A。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处罚。此处的“债务”亦应当包括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因此,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仍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本题中,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未果的前提下,纠集好友将张某挟持至自己的家中,对其予以拘禁,韩某的行为该当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韩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本题答案为A。
B项:《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虽然韩某的行为具备绑架罪的形式,即挟持张某并利用张某家属对张某人身安危的担忧,向其索要财物,但由于韩某是在要求张某还其赌债并非无端勒索财物,对于韩某的行为不应当定绑架罪。
C项:韩某的行为之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主要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并不是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想象竞合的结果。而且,想象竞合犯的本质特征在于“一行为触犯数法益”,但本题中韩某的行为仅是“一行为触犯一法益”。即韩某的拘禁之不法行为侵犯了张某人身自由的法益,故而,对于韩某的行为不应认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
D项:《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间最关键的区别在于:是否实际上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一般而言,敲诈勒索罪不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必要的犯罪构成要件。本题中,因韩某实际上剥夺了张某的人身自由,故而,韩某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可以构成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行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其他犯罪,即本案中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认为韩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2.【判断】甲伪造借条,声称乙欠自己钱财,非法拘禁了乙的妻子,威胁乙还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金标尺答案】B。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
如果形式上是索取债务,但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实质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绑架罪。甲伪造借条拘禁乙妻逼迫乙“还钱”构成绑架罪。
故本题说法错误。
相信经过梳理,大家已经理解并掌握了这个知识点,在做题的过程中不管出题人怎么考,大家都能从容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