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物权。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今天我们需要掌握《民法典》中物权的部分,这里的知识点还是比较难的,需要大家掌握知识点之后,多多做题进行巩固所学知识点,这样在考场上才能得心应手的应对考试。
一、物权的含义和特征
(一)含义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特征
1.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即物权主体以外的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该物权的义务。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非行为或精神财物。
3.物权内容是对物的管理和直接支配。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一个物可以有多个物权,但同一物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同时存在。
5.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
(1)追及权: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落到谁人之手,物权所有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其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
(2)优先权: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较其他权利优先行使的权力。
二、物权的类型
(一)自物权: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全面支配意味着支配范围的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性。
(二)他物权:
1.含义
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分类
(1)用益物权: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
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
(2)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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