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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备考之遗嘱

2022-11-14  |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备考之遗嘱。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民法典》颁布后,很多和我们生活相关的法律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我们的继承编部分。继承分为: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今天我们先来梳理一下遗嘱继承的相关考点。

遗嘱的相关考点

一、遗嘱有效的必备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 

(四)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二、立遗嘱的六种形式:

(一)①公证遗嘱;②自书遗嘱;③代书遗嘱;④录音录像遗嘱;⑤口头遗嘱;⑥打印遗嘱。

(二)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三)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一)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二)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三)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牛刀小试

1.【单选】赵某于2020年10月因癌症去世,其名下有两处房户和存款50万元,在2019年3月赵某自己书写了一封遗嘱,2019年8月赵某制作了一份录音遗嘱,2020年7月赵某书写了一封遗嘱并到公证机关处进行了公证,2020年10月赵某又立了一份口头遗嘱,以上所有类型遗嘱都符合法定要件,则赵某遗产的分配应该以(  )为准。

A.自书遗嘱

B.录音遗嘱

C.公证遗嘱

D.口头遗嘱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遗嘱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口头遗嘱是最后所立的,应以口头遗嘱为准。故本题答案为D。

2.【多选】老王罹患重病,拟订立遗嘱。邀请的如下人员中,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的是(  )。

A.年满12周岁的远房侄子甲

B.邻居乙,患有精神病

C.四个子女中的老大丙

D.二儿媳丁

【金标尺答案】ABCD。本题考查遗嘱见证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A为限制行为能力人;B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C为继承人;D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故本题答案为ABCD。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在我们的考试中,如果只是简单的问知识点的内容,如:“代书遗嘱需要几个见证人”这种问法还是比较简单的,如果出一个案例题,那么需要大家需要活学活用,进一步的分析,如“甲在医院抢救的时候,觉得自己救不活了,订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现金给大儿子,将自己的房产给小女儿,后来甲被救活出院没有在立遗嘱,一个月后突发心脏病去世,那么甲的大儿子和小女儿可以按照遗嘱来继承吗”答案是不能的,那这种案例题就要求我们一步一分析,才能保证自己不会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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