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法检备考之民事诉讼的管辖。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民事纠纷是我们生活中很常见的纠纷,那么遇到了问题我们要进行诉讼的话,要到哪个法院来达成我们的诉求呢,管辖就刚好帮我们解决法院选择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一下民事诉讼法的管辖。
管辖我们一共分为四种: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制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常考重点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的常考重点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头、一尾+被告)
(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这里没有被告住所地。
(十)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注意】这里没有被告住所地。
我们可以看到,地域管辖大部分都是包括被告住所地,但是,这几个专属管辖,需要大家在额外记一下,也是一个常考重点。
(十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我们平时生活中常见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那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的情况下我们都是有两个以上的法院可以选择的,那是不是我向所有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我的诉求,能更保险、获得更多收益呢,其实不是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常考点:
(一)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牛刀小试
1.【单选】黄某住在某市甲区,在同市乙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来与住在同市丙区的马某因这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执。黄某不服诉至法院,应由( )法院受理。
A.甲区
B.乙区
C.丙区
D.甲、乙、丙三区其中之一
【金标尺答案】B。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乙区作为该不动产所在地,因此这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的纠纷应由乙区法院受理。故本题答案为B。
2.【单选】关于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财产类案件均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B.人身类案件可由任意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C.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可以由被监护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当事人之间不能就管辖法院进行约定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答案为C。
A、D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财产类案件不仅财产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还包括被告住所地等;并且当事人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约定。
B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此,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管辖,特殊情况由原告所在地管辖,不可在任意一方之间选择。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还是需要同学们在平时多记忆哪些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管辖权或者要移送该怎么办,建议大家每天抽出10分钟好好看一看,这样到后期可以帮助大家减轻背诵内容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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