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有哪些?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获取。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主要有四种,即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法律行为和未生效法律行为。
1、无效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以及绝对无效。(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可撤销法律行为
具体内容: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如果撤销权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3)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但一经依法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3、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4、未生效法律行为
“未生效”,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法定或约定的生效要件未满足的法律民事行为。如无其他因素影响,一旦生效要件满足,即成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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