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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有哪些

2021-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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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主要有四种,即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法律行为和未生效法律行为

1、无效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以及绝对无效。(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可撤销法律行为

具体内容: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如果撤销权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3)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但一经依法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3、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4、未生效法律行为

“未生效”,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法定或约定的生效要件未满足的法律民事行为。如无其他因素影响,一旦生效要件满足,即成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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