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医疗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刑法基本原则考点梳理。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医院招聘信息网。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历年刑法知识考察中,基本原则经常以选择题形式考查,主要以识记为主,内容较为简单。
一、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具体要求:
1.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即犯罪法定),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即刑罚法定),都必须由刑法预先明文规定。
2.对于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以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具体要求:
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
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处罚;
4.对于判处刑法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具体要求:
1.“相适应”:重罪重责重刑,轻罪轻责轻刑,罪责刑相称,罚当其罪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