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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疗卫生《综合基础知识》政治篇:监护的设立

2020-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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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和状态的监护人选任:

(一)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监护人:父母。

需注意: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离婚后父母仍然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是监护责任的轻重有所不同。

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兄、姐;

第三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顺序:配偶;

第二顺序: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

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兜底: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冲突状态的监护人选任:

(一)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争抢或推诿), 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

1、指定监护的机关

第一: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二: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3、临时监护

依照本前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4、指定监护的效力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最近,情感最深厚,父母最关系子女的健康成长与权益保护,应当允许父母选择自己最信任的、对于保护子女最有利的人担任监护人。

遗嘱监护制度有助于满足实践中一些父母在生前为其需要监护的子女作出监护安排的要求,体现了对父母意愿的尊重,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民法总则》通过立法对该制度予以认可。

(三)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1、协议监护的主体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即法定监护范围内的个人或者组织。

2、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不得与他人签订协议,确定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推卸自身责任。

(四)成年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我国当前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单一的法定监护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境外立法例,《民法总则》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有利于成年人基于自己的意愿选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