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行政诉讼的管辖。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医院招聘信息网。
在公职类考试中,行政法一直是常考的部门法。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知识点——行政诉讼的管辖,对于行政诉讼的管辖,大家要理解两个部分:第一,级别管辖,也就是说这个行政案件由哪个级别的法院管辖;第二,地域管辖,这个案件去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三、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