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其中明确,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截至2021年底,我国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超过4000万,他们不同程度需要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我国从2016年开始试点建立长期护理险制度,至今已覆盖全国49个城市、1.45亿人,全国累计172万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的制度,被称作除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这“五险”之外的“第六险”。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医疗保障领域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战略举措,也是补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建立长护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有利于减轻家庭负担。对于失能老人而言,长护险的来临意味着生命质量的提升;而对于他们的亲属来说,长护险还缓解了不少经济和事务性的负担。其二,有利于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引入长护险,可以避免对稀缺医疗资源的低效利用,使老人在家或养老机构也能享受照护报销,从而有助于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通过建立长护险,可以帮助降低医患矛盾的发生概率,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其三,有利于优化人力资源配置。长期照护服务市场的形成,可以为相关老龄产业的发展带来巨大机会,从而增加就业方式和扩大就业渠道,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第三产业的就业比例,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然而,从多地的试点情况来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还存在制度基础不完善、经办管理专业化程度不高、专业护理机构良莠不齐以及商业化长期护理保险市场培育不充分等问题。同时,筹资渠道、责任界定、失能等级标准制定等问题也不容忽视。特别是,目前这一制度与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新趋势,和老年人快速增长的护理服务需求还不适应,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和实践探索。
第一,推进“长护险”,还须完善制度设计。除了推进立法、完善“保基本、多层次”的制度设计外,也需要尽早建立全国统一的失能失智认定标准以及长期护理的技术规范,使长期失能人员的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果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第二,推进“长护险”,还需加快建立多元筹资机制。筹资标准秉持适度原则,适应当地经济水平、消费水平以及服务水平,并保证整体的资金可持续性。特别是,应强化财税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养老产业。比如,可以参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险给予税收优惠。
第三,推进“长护险”,加快培养专业照护人才队伍是其中的关键一环。由于社会认同低、薪酬待遇低、职业发展空间有限,导致养老服务行业人员招不来、留不住,特别是具有医养结合技能的长期护理服务人员十分紧缺。一方面鼓励大学、中专,在职业学校来培养人才;另一方面要给护理人员规划一个清晰的职业生涯发展路径,同时通过政府加大在这个方面的补贴,使得相应的收入待遇能够吸引到专业的人员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