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由此,深圳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生老病死是人生的必然规律,如何有尊严地面对死亡,是每个人都关注的问题。但是,很多临终之人并没有体现自己意愿的机会,积极抢救依然是大多数情况下不得不做的选择,于是就出现了很多没有“尊严”的程式化、机械式的救治,或者说是毫无希望的救治。有些时候,这非但于患者无益,还可能造成新的伤害。
如今有了“临终决定权”,这样就让每个人有了提前表达意愿的机会,而这样的意愿由于是在自己清醒的时候决定的,往往更加理智,这样将会很好地避免如气管插管这种不太人性化的手段被滥用。
当然,“临终决定权”要有效实施,还需要更多配套的措施。
首先,生前预嘱涉及诸多法律和医学专业概念,患者签署生前预嘱前,相关机构要为患者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服务。
其次,为避免生前预嘱被恶意利用,应该尽量实现生前预嘱电子化,可以实现身份识别。设立人脸识别身份核实,填写表格,并且可以及时更新,形成一个数据库,而不同的医院只要一输入他的身份证号,就可以去查这个病人当时做出的选择是什么,这个选择是几年前做出的,这个就安全多了。
再次,可以把生前预嘱纳入医院病历和公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中,通过全国性立法一以贯之,让每位患者都有权选择自己的临终抢救方式。
最后,将生前遗嘱规定一个有效期。一般来说3到5年比较合适,时间太长也不行,比如20岁的时候我写了医学预嘱,但等我60岁的时候,价值观和对死亡的态度可能有变,所以在国际上它都是有有效期的。特别是伴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国际上的方向是电子医学预嘱,可以随时修改在某家医院住院病历时所订立的医学预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