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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疗卫生《卫生公基》:职业病防治法

2020-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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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法的概念

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降低职业病的发生,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1957年卫生部制定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尘肺病防治条例》;1989年颁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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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的职业病范围

法定职业病,指由国家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的职业病。

1987年我国颁布的法定职业病为九大类、99种。

2002年4月,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印发了《职业病目录》将法定职业病调整为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等十大类、115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又进行了新的调整。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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