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三支一扶考试网。
法律是一种理性的思维,它衡量的是这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能够达到公平正义,我们出现了一些能够参与到案件中来但并非是法院的法官,这一部分人是用自己的感性思维去解决各种纠纷,所以把两种思维混在一起,这样会得到比较公平合理的结果,这也是我们国家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所在。为了更好的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更加的完善,在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首先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人民陪审员的条件,究竟什么样的人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这人员都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那么有些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我们来了解一下。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这些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有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我们再来看一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其次,那么人民陪审员究竟是怎么产生的,我们了解一下。
一般来讲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但是这种方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数额的五分之一。
还有一种方式是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命之后要进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