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近日,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此前,不少地方已有类似的举措出台。比如广东公安机关自2021年7月1日起,对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对10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首次违法给予警告处罚;北京市在处理交通违法时也有“首违警告”的措施。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行政管理规范具体而细密,短短几十个字的法条和复杂的现实环境之间,可能出现落差,机械套用法条,就可能出现执法效果和立法初衷偏离的尴尬,执行过程中也就需要一定容错空间。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出台统一“标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仅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的公平公正性,也等于给违法者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和感化违法者加以改正,今后不再犯错。而且早在2021年1月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就有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此可见,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是不讲法,而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彰显法治精神。
诚然,“轻违不罚”彰显人性化温情,但执法机关一定要把握好“尺度”,以免造成负面效应。一方面,既不能超越“标尺”,让本该轻罚免罚的违法行为,被惩罚或加重了处罚;另一方面,也不能降低“标尺”,让本该受惩罚的违法者人,逃避了惩罚,更不能有包庇或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让情节及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变得”轻微而予以轻罚免罚。对此,相关监督部门就要强化执法监督,堵住行政执法中可能存在的漏洞,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置每一位违法者。
总而言之,法治不是“罚治”,“一刀切”不是法治的标准。“轻违不罚”人性化执法,有利于引导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同时也是一种法治的精细化升级,值得肯定和大胆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