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二)学术交流权
学术交流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指导评价权
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拥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1. 教师在不违反法律、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学生的特点和个体差异,因材施教,采取各种教育教学方式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需要注意的是教师行使该项权利时不得以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为借口,违反法律规定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侵犯学生的身心健康;
2. 教师有权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和生活表现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教师所作的评价必须是客观的、公正的、实事求是的,不能有教师个人的偏见与私心;
3. 教师的指导评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
(四)报酬待遇权
报酬待遇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五)参与管理权
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六)进修培训权
进修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