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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 | 生活中哪些行为侵害隐私权?

2020-11-26  | 

重庆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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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身处的互联网信息时代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成为各国都关注的问题而在我国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是如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呢?

何为隐私权?

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是指,自然人就其隐私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将隐私界定为: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例:爱豆私人行程是隐私?

爱豆私人行程是隐私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生活中,隐私无从不在,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大家需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

素材来自:重庆南岸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