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民法学内容最多,考察的频率也最高,所以是整个法律当中最重要的部分。不过,民法离我们的生活比较近,所以其实学起来没有行政法或者法理学等其他法那么难学,本文旨在预测民法的重要知识点,知重而就轻,学好民法学!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①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②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③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以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④宣告死亡期间的行为效力。若被宣告死亡之人实际上仍生存时,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
三、民事行为的种类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
②无权代理行为
③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④无权处分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几种情形:
①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②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③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①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定金的效力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规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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