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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 | 民法十大考点分析(下)

2019-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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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①管理他人的事物

②为了他人的利益

③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②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③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夫妻的法定财产制

夫妻的法定财产制,是指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一) 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八、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语源自罗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亦即非遗嘱继承。

(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代位继承人、胎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九、教育机构的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此时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产品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构成要件

①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②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③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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