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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姓名权和名称权

2024-11-04  |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姓名权和名称权。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1.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4.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5.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6.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牛刀小试

1.【多选】“姓名权”享有(  )的权利。

A.命名

B.变更

C.转让

D.使用

【金标尺答案】ABD。本题考查《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故本题答案为ABD。

2.【单选】下列不属于侵犯姓名权的是(  )。

A.继父干涉继子女姓名,强迫其改姓

B.盗用他人姓名冒名顶替上大学

C.假冒他人的姓名签订合同

D.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姓名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侵犯姓名权的方式表现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A、B、C项都属于侵犯姓名权的方式。故本题答案为D。

D项:“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姓名”不属于侵犯姓名权的方式,符合干涉、盗用、假冒的方式。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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