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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2019-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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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关系为:

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是:

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2.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3.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应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4.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二者虽然是自治组织但是,但也受行政监督。2018年6月20日,新组建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出明示:村委会、居委会管理征地拆迁补偿款等七项事务,开始纳入国家监察。村委会、居委会被历史性地首次纳入国家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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