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含: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人事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物权法定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物权种类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公信,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公信原则表现为两方面的内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所进行的交易,即使此登记错误,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不一致,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换言之,登记对任何第三人讲都是正确的,这就是所谓权利的推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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