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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合同的担保(二)

2019-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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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金钱。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 解约定金、违约定金。

一、订金的特征

定金属于约定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超出的部分作为预付款,如果一方违约,预付款一方可以要求返还。订金属于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具有从属性,主合同不成或者无效,定金随之不成立或者无效。

二、定金的效力

(一)担保债务履行。定金是通过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而起到担保作用的,定金罚则的基本规则是: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此处的“不履行”指的是完全不履行;因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4.当事一人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二)违约定金的另一效力是可以证明合同成立, 定金的交付本身可以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三)违约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作用,在合同履行的情形下,定金可以视为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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