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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宣告失踪

2024-10-16  |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宣告失踪。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一、宣告失踪的情形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二、宣告失踪的时间计算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三、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1.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4.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牛刀小试

【单选】关于宣告失踪,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下落不明满二年,甲的妻子可以向法院起诉宣告甲失踪

B.甲被宣告失踪之后重新出现,失踪宣告自动撤销

C.失踪人甲的财产由乙代管,如果不是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甲财产损失的,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D.甲被宣告失踪,除妻子乙外,其他人不愿意代管甲的财产,乙无代管能力,乙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管甲的财产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宣告失踪。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C。

A项:《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申请宣告”而非“起诉宣告”。

B项:《民法典》第四十五条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D项:《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而非委托其他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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