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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2024-10-14  |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一、定义

民事诉讼案件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者诉讼活动,而更换其他审判人员的审判制度。

二、回避人员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执行员。

三、回避申请的提出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2.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四、回避方式

1.回避方式有三种分别是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

2.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五、回避决定的作出及复议

1.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牛刀小试

【单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  )决定。

A.审判委员会

B.院长

C.审判长

D.书记员

【金标尺答案】B。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故本题答案为B。

【多选】为了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我国法律规定了回避制度。下列属于民事诉讼中回避人员范围的是(  )。

A.审判人员

B.鉴定人

C.翻译人员

D.证人

【金标尺答案】ABC。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福鼎,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故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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