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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重庆法检考点积累:罪数的一般分类(一)

2019-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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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数的概念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

二、罪数的一般分类

我国刑法理论般将一罪分为三类: 一是“一行为刑法规定为一罪或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即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与结果加重犯;二是“数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的情况,即法定的一罪, 包括惯犯与结合犯;三是“数行为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 ,即处断的罪,包括连续犯、吸收犯与牵连犯。

三、实质的一罪

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也可以称为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它包括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1、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 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2、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3、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后,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 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1)继续犯的特征:

①一个犯罪故意;②侵犯同一客体;③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④犯罪既遂、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2)继续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①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②不作为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征。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③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