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检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基础知识之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方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选出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由他们来代替我们行使职能。因此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我们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并且在考试中,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是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试题中也以多种方式考察过这一内容,所以学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由此,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年满18周岁
2.中国公民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每一位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权选举出自己心仪的人大代表的选举权以外,人大代表还有审议权,提案权表决权罢免权等,但是试题考察过比较多的是人大代表的非经批准不受法律强制措施。在宪法当中的明确规定就是第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所以从这个条文中可以看到人大会议开会与闭会期间批准的主体是不一样的。
除了讨论选民的权利,选民的产生也是在考试中会进行考察的。虽然由选民自己选出人大代表更能促进公民的积极性,更好保障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我国的国情是人口众多,地域宽广,如果在全国都采取直接选举方式的话,就会面临诸多困难,比如选区划分、发放回收选票、统计等等,所以我国的选民产生采取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县级以下包括县、自治县、乡镇、民族乡、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县级以上包括全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是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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