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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之【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2020-03-13  | 

金标尺职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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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两种考察方式,一是识记性的考察,选举制度的四大基本原则有哪些,二是理解性的考察,侧重考察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以案例题考察为主,考察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具体讲解如下:

一、普遍性原则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年满十八周岁;二是中国公民;三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选举的普遍性原则是高频考点,这一块侧重案例题理解性的考察,另外须注意两个陷阱,一是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精神病人是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如20岁的精神病人张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正确的;二是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是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只要材料中没有说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也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如24岁的李四因为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样的表述也是正确的。

二、平等性原则

选举的平等性原则简单的来说就是一人一票,一票一权。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是高频考点,侧重理解性的考察。两种考察方式,一是考察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概念,二是五级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偏向理解性,所以这一原则需要各位同学准确理解并加以记忆,那么直接选举指的是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指的是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简单来说就是代表选代表。

四、秘密投票原则

各位同学了解秘密投票指的是无记名投票即可。

以上就是选举制度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各位同学都花点时间加以记忆,以免试卷考到哦!

点击了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