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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重庆法检考点积累:徇私枉法罪

2019-07-30  | 

2019重庆法检备考群:791430061  | 备考题库:金标尺公考APP  | 备考课程  | 考点积累


1、概念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客观要件

两种动机;三种行为表现。

1)动机是指徇私、徇情。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2)三种行为表现是指,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刑事审判活动中(包括附带民事诉讼中)故意违背是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3、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查、审判、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一般不能成为该罪主体,构成该罪的必是共同犯罪。

4、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无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