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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担保物权的竞存,是指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三类担保物权,一个担保物上,两种并存或三种全部并存的情形。因留置权需以动产为客体,而质权也不包括不动产质权的类型,由此可见,严格地讲,不同担保物权竞存的情形一般发生在动产上。
动产上不同担保物权竞存的受偿顺序:
第一顺位:留置权。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约定担保物权受偿的法律效力。
第二顺位:登记的抵押权和占有质物的质权。登记的抵押权和占有质物的质权之间并存于一物时,先具备公示外观的担保物权优先于后具备公示外观的担保物权,即“先公示者优先”。
第三顺位:未登记的抵押权和未占有质物的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和未占有质物的质权之间并存于一物时,未占有质物的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