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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分类主要有: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该分类是以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为标准专门针对多数人之债所作的进一步划分。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债权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无权就整个债权受偿。如果债务人为多数,每个债务人仅对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的义务,是按份债务。按份债务人不负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在按份之债中,各按份债权人在其享有的份额债权得到实现时,即可单独退出债的关系。按份债权人之间、按份债务人之间均无牵连。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债,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可以因法律行为如合同而发生,也可以因法律规定而发生,如合伙人、共同侵权人依法需承担连带债务。连带之债中,任何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得单独退出债的关系,只有全部债得到实现时,全体债权人或债务人才一并退出债的关系。
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该分类是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对债进行的划分。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这种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就已存在,已经特定,独具特征而不能为他物所替代。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但种类物可经当事人的约定或指定而成为特定物,种类物之债即因此特定化,成为特定物之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在标的物于交付之前灭失时,债务人的义务不同,如果是特定物之债,债务人免除继续履行
的责任;如果是种类物之债,债务人仍需继续履行。
(2)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不同:在特定物之债中,上述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规定;在种类物之债中,这一时间只能是标的物交付时。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5.主债与从债。该分类是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以其各自的地位为标准对债进行的划分。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之债;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之债。主债与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就没有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主债的成立、变更及消灭,决定了从债的成立、变更与消灭,但从债不成立或无效,不影响主债的成立与效力。典型的从债与主债是保证之债与其所担保的主债。对于一些必须有担保及以担保为成立前提的合同,从债的存在是主债成立的条件
6.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