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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纠纷必须依顺序进行:
1.处理纠纷的顺序为“协商一政府处理一行政诉讼”。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凡是涉及个人的土地确权纠纷,均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4.《行政复议法》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5.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注意:和土地、自然资源权利侵权纠纷的解决:
如果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是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程序如下:
先提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例外:如果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决定,省级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是最终裁决,不得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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